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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三

律野仙综
2024-08-2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Author 赵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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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上期通过解析司法三段论,确定了法官思维模型的底层逻辑架构。法官既要关注以德国请求权基础方法为代表的法律形式主义,同时也要研究法律规范之外的因素如何影响司法裁判,最终实现形式主义思维和现实主义思维的有机统一。





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架构


 

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逻辑

 

法官裁判案件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  分析请求权基础及其法律依据,对法律关系进行判断,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


第二步  通过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明标准的判断,确认待证事实,寻求从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的路径。


第三步  对案件进行反思,预测裁判结果和法律后果,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审慎适用法律原则,最终确定裁判结论


法官裁判过程中,对证据规则的确认属于形式主义思维层面,对原则的适用则是对法官价值判断的指导,属于现实主义思维层面。如图1所示。


图1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之一


我们不难发现,法官的权力边界被限定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框架内,法官的裁判规则是:

证据+规则(+原则)


结合律师的诉讼逻辑进一步说明:


如图2所示S是律师的诉讼请求,O是律师的诉讼目标,SO作为律师的诉讼路径,包含案件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以及律师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相关案例等,当SO与法官的裁判思路一致时,法官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判决A,此时,律师的诉讼路径与法官的裁判路径重合,律师全案胜诉。


图2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之二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的表现形式

 


诉讼是双方博弈,法官不仅要审查一方的诉讼路径SO,还要全面审查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路径,即整个底面SAC。故,法官必须充分审视各方的讼争点,对案件进行全面、多维地判断,力求作出最满意的裁判。如图3所示。


S:原告的诉讼请求。

A: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C: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3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应用


具体来说,S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是案件的起点,同时确定了案件的裁判边界。A代表全案胜诉,C代表全案败诉。那么,当法官部分支持律师的诉讼请求S时,裁判结果B自然是线AC上的任意一点。而且,不管是在一审还是二审或其他审判阶段,依据法律规定,法官均不能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故B必然会落在区间[A,C]内。


转化为数学模型为:A≥B≥C≥0


图4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的表现形式


所有的裁判逻辑终将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呈现,是法官思维闭环的表现形式。如图4所示,SA是原告请求其诉讼请求被支持的诉讼路径,SC是被告反诉或反驳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路径。ai ci分别是原告和被告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据。如果法官的裁判结论是BTS是法官视角的起源,bi则是构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要素,SB则是构成法官裁判路径和法律评价的要素,那么,垂面TSB即是构成法官思维环路的要素。表现在法院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如图5所示。


图5 裁判架构的具体体现


同理可证,法官的论证逻辑表现在法官思维模型中,即为由T、S和可预测裁判结果所构成的垂面(TSA、TSB、TSC)。站在律师的角度,应当尽可能将思维体细化至思维面,达到诉讼目的。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架构对律师诉讼的启发

 


作者认为,律师应当以升维的方式决策,以降维的方式诉讼


律师的诉讼目标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为了实现目标,律师会反复验证自己的诉讼路径、强化认知、自我说服,极易使得律师视角被固定在二维的“线段”上。然而法官思维是在三维框架下的逻辑延伸,想要提升对于裁判结果预判的准确度,律师就应当先跳脱出线性思维SA,升维思考诉讼请求被全案支持的后果,判断诉讼请求、诉讼路径、诉讼策略是否妥帖。


接着,回归律师视角,修正诉讼路径,完善诉讼策略,组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强化诉讼逻辑,尽量缩小与法官可能裁判结果之间的差距,实现B向A的无限靠近,最终实现TSA与TSB的重合,完成降维打击获得胜诉。



总结:


图6  法官思维模型


前三期,我们试图通过法官思维模型的搭建(如图6所示),以“点、线、面、体”的方式解析法官思维、分析裁判逻辑,理解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思维差异,即:


律师以诉讼目标为出发点,寻找诉讼请求到诉讼目标之间的最佳路径。


法官基于其全局观和中立性思维,审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平衡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选择最优裁判路径。







问答环节:



Q:该模型可用于解释个案,但不能用于预测判决结果。

A:个案中存在多种可能的裁判结果,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如何预测判决结果,在法官思维模型中应当首先在底面确认待证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再通过对后果的考量来分析是否还需审慎适用法律原则。继而选择最优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构成法官的裁判逻辑,形成法官裁判的逻辑闭环,自圆其说。

婧敏说,三段论思维是筋骨,价值观是骨血。我非常认同,就好比一份没有价值观融入的判决是没有灵魂的一样。


举个朋友的案子为例。原告想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000万元。证据是一张被告打的借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现金1000万元。原告有部分转账凭证,但数额不足1000万,被告汇总后打了欠条,写的是借到现金1000万元。那么至少可以预测裁判结果在0到1000W之间。


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首先,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如果经过,是否全案败诉,判决结果可能为0。

其次,如果原告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充分,但被告说都是现金支付,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之可能。

第三,如果出借方的证据较充分,借款人是否有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明记录,是否已经还清或部分还清,判决结果为1000万减去被告能够证明其已经偿还的部分,且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判决结果可能在0到1000万之间。


由此可见,法官裁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类比为一个计算机算法,输入不同的裁判依据,自然输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作者思考






法官裁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裁判的最基本要求是“自圆其说”,在法官思维模型中表现在垂面的逻辑闭环中。


如果所有案件都是非分明,黑白两道,法官裁判自然容易。但现实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意识缺失,导致案件真伪不明,即使法官心证的事实与通过法律逻辑认定的法律事实相悖,法官也只能依据证据规则、法律规则作出与内心确认不那么相符的裁判。


法官思维模型的框架是固定的,斜面包含的内容可以随着社会软趋势或硬趋势的变化被限缩或被扩展,底面的内容会随着法律规则的发展而有所调整,但法官思维模型的形式不会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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